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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执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4)肇端法执字第4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执字第405—1号申请执行人:聂凤,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中片居委会。被执行人:卢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前进中路。被执行人:黄永雄,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关于申请执行人聂凤与被执行人卢明、黄永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明、黄永雄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聂凤归还借款及利息等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聂凤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卢明、黄永雄目前无适宜执行的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其它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判项的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炽文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敏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