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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植志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植志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植志红,女,汉族,1946年12月8日出生。申请人植志红要求宣告万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万伟,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新村15-303,身份号码××。申请人植志红与被申请人万伟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万伟与其配偶已于2007年12月11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育有一女万芊,于1996年2月27日出生。现申请人植志红以被申请人万伟于2013年11月22日脑出血治疗至今,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等为由,申请宣告万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亲万云为万伟的监护人。经审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于2015年2月5日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确认万伟于2013年11月22日入院治疗,为植物人生存状,一直在我院住院,未出院。万云自愿作为万伟的监护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万伟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诊断确认为植物人生存状,依据该诊断意见,本院依法确认万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万云为万伟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万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万云为万伟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闫    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怡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