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孙永琴与天津怡太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琴,天津怡太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孙永琴。被执行人天津怡太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与外环线交口先锋宾馆30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永琴与被执行人天津怡太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津丽劳人仲字(2014)第251-4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怡太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永琴工资36780元,已给付3600元,尚欠3318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丽劳人仲字(2014)第251-4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玉岭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