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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佳华与刘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华,刘永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李佳华,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刘永凯,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华与被告刘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李佳华负担。审 判 员  魏国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秀萍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