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春艳与杜永林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艳,杜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艳被执行人杜永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永林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永林帐户存款18万元。执行长 郑青春执行员 雷海毅执行员 李炳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朝法执字第119号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义和典当有���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勇涛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朝法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勇涛未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续查封被执行人李勇涛名下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西安花园小区5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50601434**号,丘地号:4-98/90-3-1(1401)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刘艳伟:0101168电话:131XX****XX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