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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委托代理人:欧志龙,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梅州市梅州市蕉岭县人。委托代理人林冬园,女,广东省梅州市梅州市蕉岭县人,系被告的姐姐。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1997年9月8日在蕉岭县广福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8年7月6日婚生一女林某甲。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没有。三、是否存在有法定离婚的情形:暂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认为被告未承担丈夫、父亲的责任,经常赌博,不管不顾家庭,导致原、被告经常吵架。特别是最近两年多,原、被告一直分居,未曾见面,被告也未承担一个父亲的责任,未支付女儿林某甲的抚养费。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未提交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未提交证据。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所以本院不予采信。四、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五、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林某甲由原告抚养;3、被告向原告支付林某甲的抚养费每月1500元支付至林某甲满18周岁;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六、被告的答辩意见:婚后感情还好,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假如双方离婚的话,女儿由被告抚养,不用原告承担抚养费。裁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造成此次纠纷,主要原因是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沟通与商量,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只要今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多沟通、多商量,多互相尊重,以子女的利益和家庭的稳定为重,双方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和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理由不符合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情形,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