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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与黄焕然、陈绮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黄焕然,陈绮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郑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海、陈华华,分别系公司法务助理、客服主管。被告:黄焕然,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陈绮绵,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诉被告黄焕然、陈绮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绮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