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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雅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华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鹤山市华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雅民初字第13号原告: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证:77833605-8。法定代表人:卢家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波。被告:鹤山市华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注册号:440784000040530。法定代表人:黄家聚。原告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华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锦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鹤山市华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是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起,被告鹤山市华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原告建立业务关系并于6月签订《购销合同》,之后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油漆材料。双方约定:所有货款均为月结60天付清。截至2014年12月20日,被告鹤山市华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油漆材料货款共计225226.50元整。原告虽多次向被告追收上述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支付原告货款225226.50元整及违约金(暂计3987元,暂计至2014年12月20日,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鹤山市华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无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提供证据,又无出庭辩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故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起,鹤山市华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原告开始有业务往来,双方并于2014年6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材料。截至2014年12月20日,被告鹤山市华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油漆材料货款共计225226.50元整。原告多次追收未果,遂于2014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支付原告货款225226.50元整及违约金(暂计3987元,暂计时间至2014年12月20日,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设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原告货物后,无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给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付清货款225226.50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问题,由于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时间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故原告请求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计至2014年12月20日的违约金3987元,没有超出法律规定,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违约金,以实欠款额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华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226.50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12月20日为3987元,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违约金,以实欠款额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69.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鹤山市华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369.50元,原告同意被告承担的受理费于偿还欠款本息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以普通程序的标准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帐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黄锦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