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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牡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牡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牡农检公诉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11月21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低速货车,行驶到黑龙江省兴凯湖农场中心大街与杏林路环形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害人孙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孙的摩托车将正常行走的路人王某扫倒,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孙新征受伤,后孙被他人送往该场医院救治。经鉴定:孙某所伤已构成轻伤。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5毫克/100毫升,案发时刘某属醉酒驾驶状态。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某认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自愿认罪且态度较好,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黑G×××××金杯货车,行驶到黑龙江省兴凯湖农场中心大街与杏林路环形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害人孙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孙的摩托车将正常行走的路人王某扫倒,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孙某受伤,后孙被他人送往该场医院救治。经鉴定:孙某所伤已构成轻伤,十级伤残。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5毫克/100毫升,案发时刘某属醉酒驾驶状态。上述事实,有经依法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接处警记录一份,证实案件来源系黑龙江省兴凯湖农场居民杨德勇电话报警;2.书证到案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3.书证工作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于1976年11月27日出生,现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因当地派出所工作失误,将刘某户口注销,现刘某无居民身份证号;4.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证实被害人孙某具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E;5.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证实被告人所驾驶黑G×××××牌金杯面包车所有人为刘某某,机动车状态为正常;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害人孙某在此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在此起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王海山无责任;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被摩托车扫倒的事实经过;7.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8.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9.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饮酒的时间及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部门处理的事情经过;10.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5毫克/100毫升。11.法医鉴定书一份,证实被害人孙某伤情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12.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凌左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