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立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孝春与乌鲁木齐市珂岩建材有限公司、韩荣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孝春,乌鲁木齐市珂岩建材有限公司,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立保字第7-2号申请人:张孝春,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188号。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珂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天山牧场窝尔图矿。被申请人:韩荣,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珠江路碧景苑1号楼。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张孝春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珂岩建材有限公司、韩荣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委托,要求依据张孝春的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珂岩建材有限公司、韩荣名下价值8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白峰以其位于乌鲁木齐市二工乡二工村,面积664.14㎡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孝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珂岩建材有限公司、韩荣名下价值800万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付世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