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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一终字��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4

案件名称

邵东大汉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东大汉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大汉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弘毅,该公司运营总监。委托代理人汪玉,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负责人尹奇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焕阳,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欢艳,该公司运营总监。上诉人邵东大汉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一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邵东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2014)邵东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和一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陈弘毅、汪玉,被上诉人电信邵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焕阳、刘欢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26日,电信邵东分公司与和一酒店签订宾馆信息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电信邵东分公司为和一酒店接入光纤一条,接入带宽为40M,用于和一酒店办公、客房及WIFI接入,光纤使用费每年28000元,合同有效期为5年。和一酒店应当在2014年1月2日前支付第一年光纤使用费28000元。该协议还约定:电信邵东分公司为和一酒店提供170台固定电话,所有电话同一账户,话费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包干,具体包干按1:3的标准测试3个月后,取实际消费的平均数确定,前3个月费用待正式确定后一次性支付,以后每月话费必须于次月10日前交清。和一酒店应按时交清使用费,否则应按每日3‰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欠费3个月时,电信邵东分公司可终止租用协议并有权追偿光纤年使用费3倍的前期投入赔偿金。2014年4月23日,双方就话费签订电信包月制电话包干协议书,约定2014年5月1日起,所有电话同一账户按每月2000元包打6000元,超出部分根据固定电话资费标准收取,话费必须于次月10日前交清,否则,电信邵东分公司有权按电信法规追缴。协议有效期为3年,和一酒店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与其他电信商签订同样或类似协议,否则电信邵东分公司有权向和一酒店追补全部优惠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述协议签订后,电信邵东分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和一酒店于2014年8月与中国联通公司签约。和一酒店未交纳光纤年使用费,2014年1月欠话费9554元,2月欠话费9550元,3月欠话费7356元,6月欠话费2127元,7月欠话费2091元,共计30678元。4、5月话费已交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电信邵东分公司与和一酒店签订电信服务合同,双方都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电信邵东分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和一酒店未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和一酒店则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和一酒店未交光纤年使用费,电信邵东分公司实际为其提供了7个月的服务,和一酒店应交纳7个月的光纤使用费16333.33元;和一酒店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4、5月份的电话费,应认定和一酒店已将该2月的电话费交清,故认定和一酒店欠电信邵东分公司话费30678元。根据双方约定,和一酒店应按每日3‰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违约金均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百分之三十的上限,所以均应按百分之三十计算违约金,即欠光纤使用费的违约金为4900元,欠电话费的违约金为9203.40元。和一酒店应当赔偿电信邵东分公司光纤7个月使用费3倍的前期投入赔偿金,即赔偿48999.99元。电信邵东分公司诉讼请求中符合上述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不符合的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限邵东大汉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光纤使用费16333.33元,违约金4900元;(二)限邵东大汉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话费30678元,违约金9203.40元;(三)限邵东大汉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前期投入赔偿金48999.99元;(四)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6元,由邵东大汉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和一酒店上诉称,电话费不应按3‰收缴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使用光纤欠费三个月后电信邵东分公司未停止服务,对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其不应承担,且损失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重复计算。��求二审依法改判。电信邵东分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电信邵东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和一酒店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和一酒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电信邵东分公司实际为和一酒店提供了7个月的电信服务,但和一酒店违反约定接受其他电信商的电信服务,且尚欠5个月的电话费,依照双方约定,和一酒店应按每日3‰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按光纤年使用费3倍的标准支付前期投入赔偿金。和一酒店对电信邵东分公司依约提供的电信服务予以接受,其主张电信邵东分公司未停止服务而扩大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对于电信邵东分公司损失的认定符合双方约定,其据此判决��无不当。综上,和一酒店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4026元,由邵东大汉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