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蒙自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胥思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6号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门上夹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8625-0。法定代表人蔡大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胥思霞,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胥思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贵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