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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商保字第9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商应刚与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志银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应刚,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志银,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保字第929-3号原告商应刚。被告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山南头村。法定代表人庞思栋,总经理。被告邢志银。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玉川,董事长。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湖南崖村202号。负责人庞思军,经理。本院在审理(2013)临兰商初字第3575号原告商应刚与被告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志银、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临兰商保字第929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又续行冻结了上述财产。现因该案仍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再次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告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