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邱俊峰与倪雷、倪少河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俊峰,倪雷,倪少河,马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邱俊峰。被执行人倪雷。被执行人倪少河。被执行人马战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侵权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3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战胜在中国农业银行霸州支行煎茶铺分理处账户95×××15内存款147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国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