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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邱俊峰与倪雷、倪少河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俊峰,倪雷,倪少河,马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邱俊峰。被执行人倪雷。被执行人倪少河。被执行人马战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侵权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3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战胜在中国农业银行霸州支行煎茶铺分理处账户95×××15内存款147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国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