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树思与刘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思,刘德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4059号原告陈树思。被告刘德龙。原告陈树思与被告刘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牛宝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树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树思诉称,原告于2012年9月为被告在顺义木林打井提供劳务,双方约定每日给付原告劳务费100元,管原告吃饭及住宿,原告共为被告提供劳务39天,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费3900元。被告于2013年春节后仅支付原告1500元,尚拖欠原告2400元劳务费,原告讨要多次未果。故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德龙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托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明一份,证明上记载:“证明2012年秋季我与打井老板田爱民共事,系朋友及合作伙伴,此时另一位个体老板刘德龙与田爱民同行,共同在北京顺义有打井业务活动。双方系朋友关系,约在2012年9月某日,田爱民叫我帮助其朋友刘德龙介绍一个人为刘德���在顺义打井提供劳务,约定管吃住,干一天给100元,我就把朋友陈树思介绍给刘德龙去打井,由田爱民开车将陈树思送至刘德龙顺义木林打井公司。刘德龙在顺义木林打井完工后,刘德龙没有付工钱,我是知道的,工作的天数我也清楚,我也帮助陈树思找过刘德龙崔要拖欠的工钱,目前刘德龙实欠陈树思工钱2400元属实,予以证明。介绍人:杨某电话:151284415882014年9月10日”,证人杨某并出庭作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托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未出庭举证、质证和抗辩的事实,本院可以认定的事实为被告刘德龙拖欠原告劳务费24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德龙��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陈树思劳务费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德龙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宝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子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