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红伟抢劫罪,王红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88号罪犯王红伟,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7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红伟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王红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红伟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10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红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红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