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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孙海东与曹维华、李兴力、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东,曹维华,李兴力,李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孙海东,男,汉族。被告曹维华,男,汉族。被告李兴力,男,汉族。被告李文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东与被告曹维华、李兴力、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东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登记在曹琦等名下的在榆林经济开发区圣景名苑小区十一幢x单元xxxx号(产权证号为:xxxx**)的房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在曹琦等名下的在榆林经济开发区圣景名苑小区十一幢x单元xxxx号(产权证号为:xxxx**)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荟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