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9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燃料有限公司与宁夏盛通达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935-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运河东三路38号。法定代表人叶日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盛通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终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石民终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煤款及违约金9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900000元及执行费11462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终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伟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运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