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陈永红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65号罪犯陈永红,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其赔偿被害单位浙江万众纸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927422.6元,赔偿被害人李伟聪人民币103000元,吴友龙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均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永红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永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永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永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