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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92号-4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红艳与罗仁会,王桂南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艳,罗仁会,王桂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92号-4申请执行人陈红艳,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罗仁会,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执行人王桂南,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关于陈红艳诉罗仁会、王桂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罗仁会、王桂南应向陈红艳偿还借款19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7556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陈红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21日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二期款项合共71万元,申请执行人以还款时间较长为由,请求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