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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破(预)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破(预)字第00001号申请人: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2015年2月2日,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以清算后发现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于2008年7月18日成立清算委员会,自行对公司进行清算,于2014年1月31日作出清算情况报告。申请人依据清算结果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故来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认为:申请人已经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并在这一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故提起破产申请的主体应为清算组织而非公司自身,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沈阳兴达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臧 宁审判员 蔡 婷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常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