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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曹检英与李良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曹检英,女。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良富,男。委托代理人尹保财,湖南问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检英诉被告李良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检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曹检英承担。审 判 员  邓洪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