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曹检英与李良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曹检英,女。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良富,男。委托代理人尹保财,湖南问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检英诉被告李良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检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曹检英承担。审 判 员 邓洪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