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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6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677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紫薇田园都市C区30号楼20102室。法定代表人:王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