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与林子翔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子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陆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中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钟英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林子翔,男,成年,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诉被告林子翔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剑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缪银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