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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钟久华运输、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久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76号罪犯钟久华,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9日作出(2006)厦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久华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钟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久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二年一月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达标分十五点八分,获得二O一二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元。本院认为,罪犯钟久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久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