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民申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姜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申字第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张X、马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姜X。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姜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钟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建勋审判员 孙永明审判员 谷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丁 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