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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民申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姜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申字第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张X、马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姜X。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姜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钟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建勋审判员  孙永明审判员  谷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丁 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