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新民 与被告卫民、张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民,卫民,张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5-3号原告:陈新民,男,汉族,住新绛县。被告:卫民,男,汉族,住新绛县。被告:张泉英(系卫民妻子),汉族,住新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民与被告卫民、张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民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卫民在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12246.3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卫民在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帐号:×××××××)12246.3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振民审判员 高文斌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段瑞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