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冀清亮与李国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清亮,李国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法商初字第52号原告冀清亮,男,汉族,1961年7月21日出生,居民。被告李国纲,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居民。原告冀清亮诉被告李国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清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国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冀清亮诉称,2013年,被告找原告为其从事装修工程,至2013年6月份,被告共欠原告人工费9700元整,并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人工费97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国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冀清亮为被告李国纲黄楼金冠大酒店的工程进行室内装修。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装修款9700元,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载明:“欠条今欠黄楼金冠大酒店装修款9700.-(玖仟柒佰元整).不含四.五楼楼道间墙.李国纲2013.6.30.”。以上装修款9700元,被告一直未支付。本院所查明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加以证实,以上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不违背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是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数额的确认,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97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李国纲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答辩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冀清亮装修款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国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温宝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