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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志江申请执行孙长录之间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江,孙长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江,,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长录,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志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志江人民币20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40元,执行费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长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长录已自觉缴纳案件款10130元,执行费52元。申请执行人孙志江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