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志江申请执行孙长录之间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江,孙长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江,,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长录,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志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志江人民币20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40元,执行费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长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长录已自觉缴纳案件款10130元,执行费52元。申请执行人孙志江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