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刘××,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被告肖××,女,1973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金发,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原被告婚姻登记机关为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且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居住证明,本院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昌平区,故本院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