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湾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被执行人周某乙。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0)十民四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周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600元。被执行人周某乙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某乙价值1600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