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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叶秀琴与温州市住房开发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住房开发公司,叶秀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住房开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路莲花公寓二楼。法定代表人:杨世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秀琴。上诉人温州市住房开发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房屋位于浙江省瑞安市,瑞安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