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商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江苏堃霖空调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东金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盐城市盐东金山宾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堃霖空调有限公司,盐城市盐东金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盐城市盐东金山宾馆有限公司,王金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商初字第0040号原告江苏堃霖空调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紫荆苑20幢二层206室。法定代表人邵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练鹏,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盐东金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大道888号经一路1号3幢201室。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盐城市盐东金山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庆丰村。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金山,公司法人代表。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冰,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星晓,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堃霖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东金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盐城市盐东金山宾馆有限公司、王金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堃霖空调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盐城市盐东金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堃霖空调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盐城市盐东金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堃霖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盐城市盐东金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9540元,依法减半收取9770元,由原告江苏堃霖空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反诉原告盐城市盐东金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东生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法官 助理 陈金利书 记 员 徐千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