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健飞与黄其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飞,黄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李健飞,男,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黄其强,男,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执行人李健飞与被执行人黄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3)肇宁法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其强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健飞清偿借款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其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经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欧火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成贤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