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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83号原告祁某某,女,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秦某某,男,1963年5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祁某某承担。审判员  沈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