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苏乐英与朱芝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乐英,朱芝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苏乐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武俊文,男,汉族,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朱芝梁,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万民保字第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朱芝梁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套,及其担保人朱芝平以其银行存款100000元向本院提出反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朱芝梁驾驶的晋A5****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朱芝梁的担保人朱芝平银行存款100000元。三、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朱芝梁所有房屋一套。审判员 袁文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吕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