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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二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更与陈昱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更,陈昱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二初字第410号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更,董事长。原告刘更,男。共同委托代理人孔祥伟,河南巨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昱彤,女。委托代理人刘世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更诉被告陈昱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更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更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