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二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更与陈昱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更,陈昱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二初字第410号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更,董事长。原告刘更,男。共同委托代理人孔祥伟,河南巨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昱彤,女。委托代理人刘世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更诉被告陈昱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更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更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