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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成祥与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祥,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杨成祥,泥瓦工。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金城路288号(工博园内)。负责人陈太喜,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传模,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祥与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成祥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杨成祥预交),由杨成祥负担。审判员  戴鸿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