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苏炳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炳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851号罪犯苏炳林,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14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炳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苏炳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炳林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1年11月5日至2014年10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共获得嘉奖21次;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6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2年7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2年8月13日被禁闭行政处罚;2012年8月26日因欠产被扣3分;2012年9月26日因欠产被扣3分;2012年10月26日因欠产被扣3分;2012年11月26日因欠产被扣3分;2012年12月1日因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2年12月26日因欠产被扣3分;2013年2月27日因不接受管理被扣2分;2013年11月20日因争执推拉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15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本院认为,罪犯苏炳林在本次考核期内没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在服刑期间仍然多次违反监规纪律,受到禁闭行政处罚且累计被扣25分,其中一次性被扣3分有5次。该犯在受到禁闭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过,继续多次严重违反监管规定,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虽然近期未发生因违反规定被扣罚的行为,但综合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主观认罪表现和客观改造事实,不应认定其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且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炳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