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晓明、韩东桓与韩东桓、徐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明,韩东桓,徐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王晓明。委托代理人:宋经传,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东桓。被告:徐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明与被告韩东桓、徐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晓明负担。审判员 段一兵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一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