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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晓明、韩东桓与韩东桓、徐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明,韩东桓,徐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王晓明。委托代理人:宋经传,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东桓。被告:徐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明与被告韩东桓、徐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晓明负担。审判员  段一兵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一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