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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文志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希权,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法定代表人:陈书田。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虹公司)诉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虹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龙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虹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龙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74元,减半收取145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晓东审 判 员  丁 岚人民陪审员  肖 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彭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