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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忙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忙生,王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终字第00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忙生,村民。委托代理人孙博,咸阳秦都吴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上诉人王忙生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忙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博,被上诉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审判长  吕娟芳审判员  赵建辉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汤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