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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禚如凯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晓兵,禚如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2203号申请人许晓兵,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禚如凯,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本院作出的(2014)郯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禚如凯所有的登记在于洪玲名下的鲁Q4V9**丰田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于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