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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胡金兰与梅正明、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兰,梅正明,朱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76号原告胡金兰。委托代理人郑庆全,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正明。被告朱莉。本院受理原告胡金兰与被告梅正明、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金兰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