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宁商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严学文与吴维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学文,吴维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商初字第2250号原告:严学文,教练。被告:吴维斗,农民。原告严学文为与被告吴维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严学文于2015年2月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学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严学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邬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