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长春市人,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5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被告人陈某乙,男,194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长春市人,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公诉刑诉(2014)第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2日23时许,在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柳树村十社陈某甲家门外,因债务纠纷,被告人陈某乙抱住被害人王某甲,由被告人陈某甲殴打王某甲头部、肋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23时许,在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柳树村十社陈某甲家门外,因债务纠纷,被告人陈某乙抱住被害人王某甲,被告人陈某甲殴打王某甲头部、肋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民事赔偿部分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2,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了2014年8月7日上午10时,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被传唤到山河街派出所。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了陈某乙及陈某甲的自然情况。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陈某甲2000年5月29日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4、情况说明,证实了笔录中陈某乙、陈井德系同一人。5、情况说明,证实了笔录中王某甲、王囍系同一人。(二)证人证言1、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下午,我给王某甲打电话,向他要买彩票欠我的10000元钱,王某甲说他的钱在王某乙那,晚上王某乙给我丈夫打电话说要过来,我丈夫让他明天来。到了晚上十点多,王某乙和王某甲就来了,到我家后,王某乙说少给2000元行不行。我不同意,并说这不是熊我们吗。王某乙说我说话不中听。我说要不起我不要,你们走。他们就走了,到了门口那,王某乙说你想咋整就咋整吧,我听不是话就站起来了,王某甲就往我身上撞,这时王某乙就把我推倒了,我公公陈某乙出来,说你们不给钱还打我儿媳妇。我公公陈某乙就和王某甲打一块了,一直厮打到大门口,倒地上了。王某乙报警,我丈夫也打电话报警了。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我老叔王某甲,因在陈某甲家买彩票欠了l0000元钱,就向我借钱,并让我跟陈某甲说少给2000元。当晚十点我和王某甲就到了陈某甲家,陈某甲和他媳妇金某某在家。我们进屋之后,我对陈某甲说少给2000元,行不行。陈某甲说不行。王某甲说钱都是借的,不行也这么地。陈某甲说谁欠我钱都不好使,从现在开始,你看我咋收拾你。王某甲说那你能把我咋的。我俩往外走,陈某甲就从他家屋里拿一把斧子追出来,陈某甲媳妇拽着他不让他出来,把门划上了,陈某甲拿斧子从窗户跳出来就要揍王某甲,我拉着陈某甲没打着王某甲。这时陈某甲他爸陈某乙从东屋出来,他爸站在当院就骂,我和王某甲边说边往外走,走到大门外,陈某甲和陈某乙追出来了,陈某乙抱住王某甲,陈某甲上来一拳打王某甲眼睛上,把王某甲打倒了,接着陈某乙趴在地上抱着王某甲的腿,陈某甲就用脚踢王某甲的身上和头部,我就跑过去拉仗,陈某甲的媳妇金某某也跑过来拽我,把我衣服领子拽坏了,我的项链打仗时是被陈某甲还是被他媳妇金某某拽的,我就不知道了。王某甲在地上躺着让我快点报警,我就报警了,陈某甲还在继续踢王某甲,后来派出所人就到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其陈述证实:2014年7月22日下午,陈某甲的妻子给我打电话向我要钱,因为我在陈某甲家买彩票欠他10150元钱,我就给我侄子王某乙打电话向他借钱。到了晚上十时,我和我侄子王某乙就到陈某甲家去了,到他家之后,王某乙说少给2000元,行不行,陈某甲和他媳妇都不同意,我说就这些了,钱没有,你愿意咋地就咋地。陈某甲说你熊我,我要不起钱我不要,你看我咋折腾你。我和王某乙往外走,陈某甲就拿着斧子出来要打我们,被他妻子把斧子抢回去,把他锁屋里了,陈某甲又从窗户跳出来。我们刚走到大门外,陈某甲就追到大门外,这时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也出来了,陈某乙出来就从后面把我腰抱住,然后陈某甲一拳把我打倒,陈某乙也倒了,一直抱着我腿没有松手,陈某甲就用脚踹我,踢我头部和肋部,王某乙站在一边没有动,打完我陈某甲就把他妻子金某某叫出来,金某某奔王某乙去了,上去就把王某乙衣服拽住,把项链拽下去了,我告诉王某乙赶紧报警,之后就不打了。(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陈某乙供述与辩解,其供述证明:2014年7月12日晚上11点多,王某甲和王某乙到我家来,他俩进我家西屋,我在东屋躺着,就听见西屋吵吵起来,我就出去了,看见王某甲、王某乙和我儿子陈某甲、儿媳金某某在门口吵吵。我听我儿子说你为啥打我媳妇,我听见后就问他俩打我儿媳妇干啥,王某甲就奔我来了,我俩就互相厮打在一起,就倒地上了。王某乙过来要打我,我儿子看王某乙奔我来了就从窗户跳出去和王某乙打在一起了,我和王某甲互相打倒之后,我起来,王某甲就躺地上不起来,之后我儿子和王某乙看到王某甲倒地上了,他俩也不打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2、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其供述证明:2014年7月12日晚上6点多钟,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还钱的事,我不在家,后来晚上10点多钟,王某乙和王某甲就到我家来了,他俩进屋后,王某乙跟我说钱少还点行不行。我说行,但我媳妇不同意,王某乙就骂人,我说孩子还在睡觉,就往我家屋外推王某乙,我推的时候王某乙也用手推我,还威胁我。我说你还威胁我咋的,我媳妇就过来挡在我前面,我也不知道是王某乙还是王某甲把我媳妇推倒了,我媳妇当时在外面就把门关上,让我屋去,我就从窗户跳出去,把我媳妇抱屋里去的。这时我爸就从东屋出来,说王某甲你打我儿媳妇干啥,然后王某甲和我爸就打起来了,我就从我家屋里出来,看王某甲和王某乙要打我爸,我就和王某乙在我家当院打起来了,我们四个人边打边往我家大门外走,一直到大门口,我媳妇肚子疼,喊我。我就回屋了,进屋后,我给出租车司机打电话,让出租车司机送我媳妇去医院,我就报警了。(六)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病历及双阳区医院检验报告单,证实了被害人王某甲此次外伪构成轻伤二级。本院出示了被害人与二被告人的协议书、赔偿款收款凭据,民事裁定书,证实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2,000.00元,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从处罚。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又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乙无前科劣迹,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理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二、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崇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全音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