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肖俊辉与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70号原告肖俊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资中县XXXX,身份证号XXXX。委托代理人谢志民,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苏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俊辉与被告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俊辉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俊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94元(原告已预交697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撤诉结案,按四分之一收取34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国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中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