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周自明申请执行临颍县电力总公司、临颍县电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潘小兵,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景远,男,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城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景远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人潘小兵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经受理。另查明,王**,女,汉族,和杨景远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提留、划拨)被执行人杨景远和其妻子王**价值15000元的财产待处。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巩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