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丁道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56-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5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被执行人:丁道伟,系合肥市新站区购购乐百货超市业主。本院受理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道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以(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丁道伟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丁道伟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道伟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石 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