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月光兴与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黄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月光兴,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黄军明,陈松辉,缪进武,温建春,黄沁湘,黄景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月光兴,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医师,住全南县。被告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住所地:全南县南海开发区(职业中学路口)。法定代表人黄军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军明,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村书记,住全南县。被告陈松辉,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全南中学教师,住全南县。被告缪进武,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被告温建春,男,1977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被告黄沁湘,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务农,住全南县。被告黄景瑜,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原告月光兴与被告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黄军明、陈松辉、缪进武、温建春、黄沁湘、黄景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月光兴,被告黄沁湘、黄景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黄军明、陈松辉、缪进武、温建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月光兴诉称,2013年9月7日,悦友汽贸股东说再借给150000元周转1个月,利息按2.5%,我说我没钱,他们说帮他们借就是1个月,后来我向朋友借来150000元给他们,被告他们写了1张借条,6个股东签名。到期后,被告他们没有把钱还给我,利息从2014年7月—12月也未付,多次追讨未果。被告至今未付借款和利息,使我造成了严重伤害,而我也是借到朋友的钱,多次找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就是不愿归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我前诉讼请求,得到法律保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和2014年7月—12月利息,按2.5%计22500元,合计172500元,2015年2月份利息按2.5%计至归还本金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黄军明、陈松辉、缪进武、温建春未作答辩。被告黄沁湘、黄景瑜口头辩称,对起诉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被告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黄军明、陈松辉、缪进武、温建春、黄沁湘、黄景瑜以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由被告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加盖印章、被告黄军明、陈松辉、缪进武、温建春、黄沁湘、黄景瑜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条约定月利息为2.5%,未约定还款期限。期间,被告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黄军明、陈松辉、缪进武、温建春、黄沁湘、黄景瑜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7月7日之前的利息。经原告催偿,被告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黄军明、陈松辉、缪进武、温建春、黄沁湘、黄景瑜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和2014年7月—12月利息,按2.5%计22500元,合计172500元,2015年2月份利息按2.5%计至归还本金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月光兴,被告黄沁湘、黄景瑜在庭审中的陈述,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黄军明、陈松辉、缪进武、温建春、黄沁湘、黄景瑜在原告催还借款的情况下,仍未及时归还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由被告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黄军明、陈松辉、缪进武、温建春、黄沁湘、黄景瑜承担归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5%分计算,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黄军明、陈松辉、缪进武、温建春、黄沁湘、黄景瑜应当归还原告月光兴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限被告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黄军明、陈松辉、缪进武、温建春、黄沁湘、黄景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被告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黄军明、陈松辉、缪进武、温建春、黄沁湘、黄景瑜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月光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被告全南县悦友汽车贸易公司、黄军明、陈松辉、缪进武、温建春、黄沁湘、黄景瑜共同承担,限付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郭显荣人民陪审员 刘芳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来源:百度搜索“”